女子造谣男同学是强奸犯致其被停学(1 / 1)

学子小明与小红,同游于大学之囿。情感纷扰,二子争锋。一日,小红向公府投诉小明强奸之罪,然公府细察之后,以无实证为由,决定不立此案。

至于癸卯年九月,小红使友人以虚拟之名,于微博之上,于小明所就读之江西某职业学院“超话”中,屡发帖子,播散小明为强奸犯之不实之言,遂引众多网友围观评议。小明之学府以其事严重损及校誉,遂对小明行停学之处理。法院审此案,认为小红将“强奸犯小明”等不实之辞发布于网络,乃向不特定之人散播虚假之言,致其社会评价降低,且直接导致小明无法正常就学。小红之行为与小明名誉受损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,已触犯他人名誉权。遂判决:小红须于“江西某职业学院”微博超话中向小明致歉,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得删除;并赔偿小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之合理开支一千三百元。

情感之争,竟至如此,女子造谣男子为强奸犯,致其被停学。此事警示世人,言论须谨慎,不可轻信谣言,更不可因私怨而妄言他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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