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方出资登记女方名下房产归谁134(1 / 1)

丙午之年,李某掷金九十一万,尽购商居之室,然将名籍书于张某之下。岁月如梭,二人道异而分,因屋之归属,竟起讼于公堂。其争议之要,在于判别“借名置屋”与“赠予之谊”。

初,两人未有书契以明代持之约,李某所呈之证,未能证张某代持此屋。由是,“借名置屋”之说,未达显明之境,故公堂弗从李某之言,以为张某代持。

又,李某坚否此屋赠予张某,张某亦未能举证李某曾有赠予之意,二人亦未有书契以明赠予之约。张某主张赠予之说,亦难成立。

原、被告双方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,审理之事,一度陷入僵局。然主审之法官,耐心劝导,反复沟通,明法释理,终使李某与张某和解。屋仍归张某所有,张某另补李某金六十万。此事,可为一时之纷争,终得平息之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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