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156(1 / 1)

昔有女师谢某,自二零一四年始,执教于某小学,矢志于教育,孜孜不倦。至二零二零年底,谢某因产育之需,请产假及哺乳假。然产假既毕,谢某欲复归教职,呈书于校,冀得原职。不意校方以无教师之位为由,竟调谢某为校园门卫及清洁工,此职与谢某之教师之任,大相径庭。

谢某闻此,心甚不悦,拒之不出。校方竟因此停其薪资,且于其哺乳期内,竟断其劳动关系。谢某愤然,遂诉诸法律,以维己权。法堂之上,判官明察秋毫,知谢某之冤,遂判校方支付谢某赔偿金五万余元,并补发拖欠之薪资五千余元。

夫用人单位者,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之特殊权益,不得以任何之由,损其合法权益。企业发展,岂得以牺牲职工之权益为代价乎?唯依法经营,尊重劳动者之权益,方能实现企业之长远发展,社会之和谐稳定。谢某之案,可为世之鉴也。

返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