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时期的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(一)796(2 / 2)

甚至,一些在别的税关留下亏空的官员,反而被安排到粤海关这种位置,以便其能利用粤海关的灰色收入填补漏洞。道光年间,担任浒墅关监督的延隆落下了20.9万两的亏空,担任淮安关监督的中祥落下25.1万两的亏空,都被改授粤海关监督的职务,以便翻本。

如此“顶层设计”,从开始就把海关制度当作了上至皇帝、下到胥吏的分赃制度,变相地鼓励了海关官员营私。

粤海关监督当然是这个分赃体系中的枢纽。这个职务“一向是由皇帝钦派的满洲人担任,他是代表宫廷和宫廷人物的。在他满足了他北京的恩主们(和恩主妇们)的欲望之后还有余裕时,他也可中饱,自行积聚一份家私。他一到任就必须有所报效;在这从来长不到3年的任期之内,仍旧要经常不断地报效;并且在他可以满载而归之前,也还要再作报效。他从头到底一直报效。那些相继而来的步骤使得这个官职的外水日益减少,但是据一位权威人士在1895年记述当时的情形时,还估计粤海关监督在任内每年经常送往北京的礼物,价值不下100万两。别的权威人士曾经讥讽地说:在支付了为维持大批僚属生活的征收费用之后,他任内第一年的净利是用来得官,第二年的用来保官,第三年的用来辞官和充实自己的宦囊。”(马士《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》)

到18世纪末,这种营私舞弊行为恶性发展,每个海关监督在3年任期内所能做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。“一个‘广州利益集团’形成了,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联的所有大、小官吏的资财。”(马士《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》)

海关制度在成为分赃平台的同时,也成了一只寄生吸血的巨大蚂蝗,外商与行商成为“宿主”。而在大清特色的制度下,行商作为外贸的第一责任人,应对蚂蝗便成为其第一要务。

制度设计上,行商虽然主要听命于海关,但是,无论是两广总督、广东巡抚还是广州城里的其他各种衙门,都能有各种各样的方式管到行商们的头上,八仙过海各显神通,对于这些神通各异的八仙,行商们自然是谁也不能得罪、谁也不敢得罪。

“公行”一方面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并得到政府的充分支持,另一方面又作为官吏们想要从中大捞一笔财富的输导线。

“粤海关监督必须在他作为正式陈报的征收以外找到一笔巨款,如果拘泥于固定税则就会使他做官的主要目的成为泡影;因此,公行就被他用作榨取对外贸易的工具,并从中勒索一笔自罗马帝国鼎盛时代以来无与伦比的私人收入。总督也必须装满他那只张大了口的钱袋,因为他具有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最后责任;他随着粤海关监督之后,也分润一部分赃款;同时从一世纪的经验中已经察觉,要使外商按步就班地遵守官吏制定的法律和他们的命令,最便当的方法就是通过公行。这对于总督是这样,对于广州的每一个官吏也是这样,公行成为所有争执的不可缺少的缓冲物了。”(马士《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》)

这种多管齐下的勒索,对行商和外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,不仅增加了他们的成本,更令他们对那些无规则可循的潜规则成本不可预测。

3、难以承受的勒索

1724年,行商们开始用脚投票了。大批行商为了逃避广东的苛捐杂税,转移到了福建厦门。

1727年,不堪重负的广州洋商们扬言,如果广州的官员们再不控制勒索的胃口,他们将离开广州改去厦门。这一威胁换来了粤海关的一道承诺:不课征多于正税的数额。但次年,他们就不得不接受额外的10%的从价附加税。1732年,洋人们再度抗议,并将商船停泊在虎门口外,拒绝入港,要求取消1715年后增加的所有苛捐杂税,粤海关部当即应允,但从未落实。

外商们的负担主要是三块:正税一是“船钞”,即根据船只的大小、长宽以及路程远近收税,但因为估算困难,实际操作中基本按照船只梁头的长宽为标准定税,所以又叫“梁头税”。正税二是“货税”,就是根据不同货物课税。中国的正税,即便加上4%(康熙时)、最高甚至10%(乾隆时)的附加税,比诸当时的西方诸国,依然十分低廉。

正税之外,是杂税。据Peter Auber出版于1834年的《中国政府、法律及政策大纲》一书,潜规则下,每艘商船必须缴纳高达1950两银子(相当于如今39万元人民币)的苛捐杂税,虽然外商们先后在1734年、1737年、1747年、1752年、1754年、1760年等年份提交了6次抗议,全都无效。

美国当代学者Frederic Wakeman指出,海关监督的日益贪污腐化,与贸易垄断商的信用日趋不稳定及鸦片自由贸易的兴起,构成了破坏经济平衡体系的三大因素(《剑桥晚清史》)。

在强大的公权力下,“奶牛”们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小。

1754年,行商中的一部分,被政府赋予了一项更严峻的任务:担任外商们的“保商”。“保商”的垄断地位得到了加强,所有外贸必须经由他们进行,其他中国商人包括行商不能染指。外商只能把货物卖给自己被指定的“保商”,并且,价格是由“保商”来确定,外商可以选择接受价格或者带着货物离开,而不能更换“保商”。

除此之外,外商们就什么都不需要操心了。根据新的法规,“保商”必须为外商安排办公室、楼房、住所,物色仆人并替仆人们作保,过驳货物等,但行商也要为外商的“奉公守法”承担第一责任。而政府对于“保商”们的基本要求,就是他们必须为行商及外商应该缴纳的各种税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
3年后(1757年),外商们选择港口的权利也被取消。帝国中央颁布的一道法律,确定广州是唯一的外贸港口,“它的目的是要把商人们紧密集结在一起,以便使贸易的管理和监督更加容易,尤其是使关税的征收更加方便。”(《简明英国经济史及理论》)外商们对于“一口通商”的任何抗议,都毫无结果,只能就范。“一口通商”的政策,保障了广州的外贸垄断地位,也同时固化了有着先天致命问题的外贸及海关体制。围绕外贸而展开的腐败,日趋激烈。

当时担任两广总督的李侍尧,为了强化广州的“一口通商”,颁行了《防范外夷规条》,并着手恢复“公行”,以便应对集中到广州一埠的洋船。行商们此时为了获得更大的垄断利益,主动贴近政府。

这次“公行”重设,将行商们分为外洋行、本港行、福潮行三种,分别负责外洋贸易、进贡纳税和潮州福建商人货税三大板块,对西方的贸易第一次完全独立管理。

但是,这种“公行”的组织形式毕竟松散,而承担的责任又过重,10年后,当时建议开设“公行”的商人潘启,又建议关闭公行,理由是“公办夷船,众志纷歧,渐至推诿,于公无补”。这一建议,得到了官方的支持,两广总督李侍尧会同粤海关监督德魁批示:“裁撤公行名目,众商皆分行各办”。

这其中,很关键的一个原因,是行商们分工之后,“行商责成愈专,而政府课税亦愈重”,并且在连带责任下,造成单个公司的经营风险经常被放大为全行业的风险,为数极少的“保商”们承担了过重的责任,“行商倒闭破产不能完纳政府课税者续出”,不得不为行商们垫付税费乃至来自政府的其他勒索。

马士记载:“公行的行商们自然是惨受敲诈,1771年已经发现其中有很多家破产,此外还拖欠了应付给官方的款项。”为此,潘启等又用金钱开路,贿赂了李侍尧,取消了“公行”,但这笔费用最后由反对“公行”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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