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童被11岁男孩杀害 父亲提起申诉270(1 / 1)

有楚地之邑,岁在辛丑,月当孟春之望,湖北之地发生一惨案,震惊四方。一十二岁之稚子李某,竟杀害四岁之女童,其状惨烈,令人发指。女童之父,悲痛欲绝,晒出官府撤案之书,言李某年幼,无刑事责任,依律撤销此案。李某今在矫治之所,待其恢复,或再返学堂。此消息一出,举世哗然,网民纷纷慨叹,对此处理结果,多有不满。

夫我国刑法,已修正,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自十四岁降至十二岁,然未满十二岁者,仍无法绳之以法。年仅四岁之女童,惨遭毒手,而凶手竟可逍遥法外,继续其生活,此实令人难以接受。

被害女童之父描述,李某诱女童至荒芜之菜园,反锁其门,双手扼其颈,至其昏迷。复将女童头朝下投入粪缸,覆以砖石,使外不见异状,再以木块掩之,离去时锁门如常。此过程仅十四分钟,其手段之残忍,计划之周密,令人咋舌。尤可怖者,女童之姥姥与母,皆曾于寻女途中遇李某,而李某面不改色,指以反道,致误抢救之机。最终女童因粪渣窒息而亡,其状之惨,不忍卒睹。如此缜密之心计,如此沉着之态度,竟出于一未及十二岁之稚子,实令人难以置信。

然因李某年幼,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只得送其至矫治之所,待其恢复,或再归学堂。此实令人愤慨,犯罪之恶,岂因年幼而可恕?三字经云:“人之初,性本善。”然今日观之,此语恐非尽然。故国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,亦因时势所迫,非不得已也。

然今日之恶童,明日或成恶少,恶少再成恶徒,其对社会之影响,实不堪设想。吾人当深思,未成年犯罪,固有其年幼无知之一面,然亦有其教育失当、社会风气之弊。故吾建议,宜修改法律,加重对未成年犯罪之惩处,以儆效尤。同时,加强家庭教育,改善社会环境,以期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犯罪之发生。

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于广州荔湾华林周意禄珠宝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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